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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检测办事指南
作者 : 系统管理员 来源 :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1-02
一、 事项类别
公共安全
二、 办理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三、 办理对象及范围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 。
四、 办件类型
出具《检验报告》
五、 申办条件
1、沈编办发[2016]42号 《市编委办关于明确沈阳食品检验所(沈阳食品检验技术研究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
2、沈阳食品检验所通过资质认定的范围
六、 申报材料
(一)单位简介
沈阳食品检验所是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前身为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食品安全所, 是国家认监委授权的从事食品检验的权威机构。 2015年 5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正式更名成立。在“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面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新任务,为进一步落实“在十三五末期把沈阳食品检验所建设成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检验为主,检验与科研并行的高技术检验机构。”的整体工作目标,沈阳食品检验所承诺以更高的标准和服务意识开展食品检验检测工作,为政府部门、企业、个人提供最优质、高效、公正的一站式食品检验服务。
目前实验室面积8000平方米,在建实验室 13000 平方米 , 拥有国际先进检测仪器设备200余台套,总价值3700余万元。拥有博士、硕士等高级检验人员56人,青年业务骨干占60 % 以上 ,是专业技术水平过硬、有活力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机构主要职责是从事食品及相关产品、香精香料及食品添加剂、农副加工产品、保健食品等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方法研究与技术开发;检验技术培训及职业技能教育;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技术咨询鉴定检验服务;检验分析用标准物质、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法律法规允许的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
近年来承担国家 、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各项食品安全监督抽 检 任务,是指定的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委托及仲裁检验工作。本所通过 资质 认定项目达2737个, 检验能力覆盖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酒类、茶叶、调味品、水果、乳制品等二十八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年承检能力达2万批次。
出色完成了2008年奥运、2013年全运等大型赛事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并在 “三聚氰胺”事件、乳制品行业违法添加抗生素事件、毒豆芽事件、塑化剂事件、“ 辉山乳制品硫氰酸钠 ” 事件中 积极应对,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团队 先后荣获了 “ 巾帼示范工作岗位 ” 、 “ 沈阳市优秀青年突击队 ” 、 “ 辽宁省青年文明号 ”、“ 辽宁省科技创新团体 ” 及 “国家青年文明号” 等称号。
(二)公正性声明
为确保沈阳食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公正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是独立法人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贸易双方合同或契约的规定,公正、科学、准确、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检验等技术服务;不从事任何可能会降低本所能力、公正性、判断或运作诚实性可信度的活动。
2、本所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一切检验活动不受上级行政管理人员或部门的干预,管理层和工作人员亦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及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本所制定《公正行为控制程序》,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被检样品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不在其他机构兼职食品检验相关工作,不得参与有碍检验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5、本所及本所全体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6、本所制定《客户机密与专有权保护程序》,对与客户相关的机密、信息及专有权实施严格的保护和保密措施,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7、本所严格按照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建立管理体系和编制《质量手册》,并把《质量手册》作为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和对客户及社会提供质量保证的承诺。
以上声明,本所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七、 办理流程
八、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检验(特殊要求除外)。
九、 收费依据及标准
《2016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十、 联系方式
1、 机构名称:沈阳食品检验所
2、 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76-9号
邮编:11013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00
3、 联系电话:024-89794061、024-25920910
电子邮箱:syspjys@163.com
监督电话:024-89794022
附件2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沈阳食品检验所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行业类别 |
事项设定依据 |
共同实施部门 |
事项服务对象 |
部门拟处理意见 |
备注 |
|
主管部门 |
执行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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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沈阳食品检验所 |
食品、保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 |
市场监管类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
/ |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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